贵阳制定二十二条措施支持实体企业发展

2020-02-12 14:09:15|来源:贵阳网|编辑:周文进|责编:陈梦楠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帮助实体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着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增长,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安排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2000万元,对因疫情防控所需快速释放产能或改扩建生产线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等医用物品制造企业和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饲料等生活必需品加工企业,给予一定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

  二、安排补助资金400万元,以市农投集团、蔬菜重点企业(合作社)为主体,应急增播2万亩速生菜;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支持畜禽养殖场产能恢复、屠宰能力提升、蔬菜产品和畜禽产品储备能力提升,提高“菜篮子”综合产能和供应能力。

  三、安排补助资金2000万元,对严格执行贵阳市小区防控疫情封闭式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给予防护用品和宣传用品购置费用补助。

  四、鼓励社会化经营企业增加粮、油、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及应急物资的社会储备。由企业申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建立贵阳市生活必需品重点保供企业名录,对进入名录的企业开展储备增加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政府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市级确定的积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按物流费用给予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参与农副产品保供稳价的重点批发市场,在疫情期间减半收取经营户的入场交易服务费。

  六、统一发布复工复产指引,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确保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复工复产。优化政务服务,科学运用大数据监测手段,搭建贵阳市企业复工复产申报备案登记平台和企业员工健康状况监测平台,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七、加强省内劳务帮扶协作,搭建与省内重点劳务输出地沟通衔接机制,充分运用各类用工信息平台,积极引导省内外出务工人员赴筑就业。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对接,用工企业统一组织,运输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等方式,强化劳务输出地、输入地两端监管,解决企业用工难题,有效防止输入性疫情风险。特别对辖区内城乡运行必需、公共服务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有员工在省外无法回筑的,在确保其未受病毒感染的情况下,及时安排“绿色通道”帮助其返筑复工,确保企业及时复工复产。

  八、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一断三不断”要求和交通运输管理各项措施,建立交通、交管部门牵头的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市域内城乡运输,严禁各级各地擅自设卡拦截、阻断货运通道和城乡快递配送等违法行为,积极协调省直部门畅通市域外交通运输,切实保障全市疫情防控、生产生活物资特别是民生必需品和重要生产原辅料的正常供给。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行业内企业物流需求,联动交通交管部门采取定点、定车、定人等方式建立运输保畅机制,确保有关运输车辆正常通行。

  九、对全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对承租市、区(市、县、开发区)两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给予2020年2至3月份房租免收、4至6月份房租减半,鼓励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对租用社会经营用房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房地产协会、商协会等引导业主(房东)主动为租户减免租金,共商互惠、共渡难关。

  十、落实好国家减轻用电企业基本电费负担等有关政策。2020年2至3月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企业不进行功率因素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商贸、住宿、餐饮、旅游、文化娱乐等企业,2月份起至疫情结束期间经营产生的费用,按销售目录水电气价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由市、区(市、县、开发区)两级各承担50%。

  十一、全面落实国家、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者免征。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定额。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免征税款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确有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给予延期3个月,期间免征税款滞纳金。

  十二、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十三、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十四、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小微企业,符合缓缴条件的,可申请延长缴纳时间,缓缴期不超过1年。

  十五、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鼓励各类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产、减产期间,组织企业停工或轮休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对疫情影响期间组织线上职业培训的,争取省级及市级相关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通过贵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云平台发放创业创新服务电子券1000万元,单户中小微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0元,鼓励企业购买财务代理等专业中介服务。

  十六、严格落实国家财政补助政策措施,合理统筹财政预算资金调度,安排市级财政资金1亿元注入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池,鼓励支持在筑金融机构和地方商业银行积极帮助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市、区(市、县、开发区)两级安排财政资金共1.2亿元注入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推进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更多“免抵押、免担保、免服务费”的信用贷款。

  十七、落实好贷款扶持政策措施,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展期、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中小微企业2020年信贷余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去年同期水平。

  十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市级财政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等方式,支持其降低担保费率,弥补坏账损失,并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

  十九、鼓励保险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对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市、区(市、县、开发区)两级财政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支持。

  二十、鼓励和支持商场、商业综合体等受疫情影响暂时闭店或不能正常经营的实体零售企业积极发展新商业模式,通过网上平台积极开展线上销售;支持餐饮企业创新经营模式,积极发展团餐和配送业务。2月份起至疫情结束期间,拓展线上业务的零售和餐饮企业成效显著的(纳入统计销售额不低于去年同期的),商场、综合体按线上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餐饮新增的配送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一、对疫情期间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此可能造成的违约事件,积极帮助企业协调申办不可抗力相关事实性证明材料,减少违约成本。对出现国际合同和商事纠纷的企业,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境外参展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现行政策予以补贴。对积极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外贸企业给予进口奖励(所进口物资需事前到商务部门备案)。

  二十二、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出现失信行为的,可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对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工作者、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纳入信用记录。

  市直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通知明确的措施,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帮扶措施,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帮助企业渡难关、促发展,扎实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所指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标准划分。

  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一并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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