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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党员干部春节期间这些“红线”别碰
2018-02-13 09:35:01  |  来源:贵州日报  |  编辑:罗奇波

  春节将至,亲朋走动、聚会增多,一些披着“节日习俗”外衣的“四风”问题开始抬头,党员干部要谨慎,小心破规触红线。在此,省纪委监委为大家梳理一份安全过节手册助大家过个廉节。

  1“一桌餐”请远离

  近年来我省公款吃喝现象有所收敛,但也出现一些隐形变异的新表现,“家庭餐厅”、机关食堂、企业食堂、农家乐等成为公款吃喝的“避嫌地”,今年春节这些地方将难逃纪检监察机关“探照灯”,中央纪委印发通知,对在机关或企业食堂、内部宾馆和培训中心等公款吃喝,在高档小区或写字楼“一桌餐”接受吃请,以各种名义套取资金用于吃喝送礼开展针对性治理!而党员干部需要的就是不进入、不组织、不参与。

  另外,省纪委早已紧盯违规公款购买消费高档酒等高档消费问题,在管住“吃”的同时,记得也管住“喝”。

  案例: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思南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交通警察大队原大队长程朝阳因违规购买高档烟酒用于公务接待等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公款旅游不允许

  旅游说走就走,别向公款伸手。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于是,“考察”“培训”变成免费旅游的好途径,看似“瞒天过海”,实则经不起监督,小心贪玩一时乐,挨板后悔迟!

  案例:2017年2月,福泉市马场坪街道黄丝卫生院使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及部分家属到荔波县旅游,2017年7月,该院院长王启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院长汪云开、孙遇晴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3违规收送对不起

  有的党员干部心存侥幸,打着集体决定、交流感情、推动工作等旗号,把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红包当做为自己拉关系、走后门的途径,花样手段层出不穷。省纪委提醒: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及红包行为。

  案例:2012年至2013年,六盘水市工商局注册科科员郑红、戴鹃、陈蕾3人分别在春节、五一、国庆期间先后6次接受某商务咨询服务部法人代表赠送现金各6000元。2016年5月,郑红、戴鹃、陈蕾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4“谋”福利要守规矩

  2月9日,省总工会发布《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入和使用,从范围、项目到标准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职工正常福利要保障,但借“正常福利”之名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的行为千万要杜绝。

  案例:2016年春节前后,平塘县大塘镇因违规发放考核奖等共计17.79万元,该镇党委书记刘兴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资金被收缴。

  5公车使用别任性

  节日期间探亲访友也好、吃喝玩乐也好、扫墓祭拜也好,难免离不开车,可公车姓“公”不姓“私”,千万别动公车“歪主意”!省纪委近年来对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私车公养、以及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等顶风违纪行为坚持严肃查处、通报曝光。

  案例:2017年8月,天柱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刘光烺违规驾驶和使用本单位公务用车,从天柱县送其家属前往从江县高铁站,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2017年11月,刘光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公车私用产生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6红白喜事有“讲究”

  春节一到,一大波让人防不胜防的“满月酒”、搬家酒、结婚酒、寿宴已在路上!近年来我省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中,大操大办宴席的理由可谓五花八门。作为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重点是,千万别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酒席;千万别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千万别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正常社会秩序!

  案例:2017年春节前,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办龙溪村党支部书记廖恩霞通过群发手机短信和口头通知等方式,邀请亲友大年初三到新居打麻将、吃糍粑,庆祝乔迁之喜并收取礼金;后又于大年初四在某山庄操办酒席12桌。次月,廖恩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礼金予以清退。

  7麻将不是想搓就搓

  党员领导干部腐败蜕变,往往先是从沾染不正之风开始。打麻将本身是一种娱乐,但一些党员干部不分时间、不分场合,甚至以“修身养性、陶冶性情”为借口,将这种打麻将“爱好”演变成赌博,一不小心就触犯了纪律的高压线。

  案例:2017年7月4日17:30,吴昌华(金沙县五龙街道办小里社区党支部书记吴昌华<副科级改非干部>)与他人违规在社区文化活动室打麻将,2017年7月,吴昌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老乡聚会要三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明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所谓“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2002年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该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