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我省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即将有法可依。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对林木种苗进行明确定义,即指林木的种子和苗木,包括籽粒、果实、根、茎等。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利用、林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等活动,都应遵循《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规定,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以及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禁止六项行为: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倾倒和堆置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废气、废水;露天采矿、挖砂、取土;开垦、狩猎、放牧、烧荒;其他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草案)》,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可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商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良种基地生产的种苗;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或者品种;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或者品种。
需要注意的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作者 肖达钰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