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伤残人员、“三属”、“三红”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调整后,各类人员的抚恤或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为:
伤残人员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68240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了6620元、6410元、620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100元、6930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了740元、630元;“三属”,即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3130元、19860元和18680元;“三红”,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50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作者:易颖 来源:贵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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