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近日下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对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将惠及我省104万企业退休人员和38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此次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单独调整与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原则,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相同的办法和标准;挂钩调整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单独调整体现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特殊关爱;倾斜调整体现重点关怀,对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和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予以照顾。
据介绍,2017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和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予以增加。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加,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3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同时间段单独调整。
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予以倾斜调整照顾: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7元;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对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8年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8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18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据介绍,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是继2016年之后连续第3年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2018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发放到位。(记者 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