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月1日起施行
近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获悉,《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在贵州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为切实解决贵州省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机制不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实际问题,对着力提升贵州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完善的消防基础设施体系而出台的政府规章。
近年来,贵州省城镇化、工业化步伐不断加快,各类城镇新区、工业园区、新建道路大量涌现,但与之配套的消防供水、消防车道、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却相对滞后,消防安全管理与构建完善的消防基础设施体系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消防设施未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或不严格执行消防规划。二是消防站点被随意搬迁,难以满足快速出动、快速处置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需求。三是高层建筑和城市综合体建筑火灾风险增大,设施管护责任界定不清,大量消防设施得不到有效管护,四是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的责任不明晰。
同时,随着贵州省城市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超大型住宅小区迅速增多,这类建筑体量庞大、业态复杂、人员高度密集,极易诱发火灾,加之产权关系和使用权属复杂,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界定不清,大量消防设施得不到有效的保养和维护,长期处于故障状态。这些问题给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扑救带来严峻挑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规定》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公共消防设施”,主要内容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的维护管理规定。明确了消防规划的强制性要求,规定将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用地纳入黄线管理作为规划强制内容,明确需要调整建设用地的,应当报经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评估同意,以防止随意变更规划用地,导致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和消防训练基地布局不合理。《规定》明确了常驻人口超过2万人应建乡镇消防队的要求,经测算和论证规定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商贸城、物流城、大学城等应当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小型消防站。
“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内容为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建设、消防产品质量的监控措施、维护管理职责等。强化了建筑消防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责任,建立相关社会单位自行对其设计、监理、技术审查、验收行为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各自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体系和监管模式,扭转目前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质量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家审查把关的局面。
《规定》明确了村民自建住房改作经营性场所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办理要求,针对旅游景区农家乐、客栈等,可直接申办《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需要办理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明确了“放、管、服”,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创业。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进行维修和更换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规定》经2017年1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180号正式公布。《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国家标准为依据,围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规范,分别对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责任进行明确,为我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符合省情、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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