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饮用水源 最高罚款50万元
1月24日下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等的,最高罚款50万元。
据悉,我省历来十分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为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仍然存在企业违法排污现象较为严重、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管水平较低、农业和农村污染日益严重、产业结构及布局不够合理、流域生态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水环境风险管控能力及机制亟待加强等问题。
根据《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八项行为。其中,在保护区内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或设置油库,或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我省较为普遍的畜禽养殖污染等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问题,《条例》明确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肖达钰莎)
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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