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是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贵州省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背景下起草的。目的是通过立法提供制度保障,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我省地处长江、珠江上游,是“两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国有林场作为国家重要战略资源,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是森林生态建设和保护的重要平台,对我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筑牢绿色屏障,构建生态安全新格局,有着特殊的意义和作用。鉴于此,2016年4月15日,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经过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条例(草案)》重点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规范:
(一)明确国有林场的规划和建设。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是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地编制符合国有林场现状又具有前瞻性的规划,有利于国有林场的持续发展,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了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以及单个林场发展规划的编制原则与程序。同时,为保证规划的延续性和严肃性,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明确了国有林场设立、合并、撤销、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为进一步激励地方人民政府在生态建设中更好履行主体责任和更好发挥主导作用,《条例(草案)》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宜林荒山荒地及生态脆弱地区设立国有林场或者扩大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开展有关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工作。
(二)规范国有林场保护与利用。国有林场林地被蚕食、侵占或者非法占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造成国有林场林地流失、资源破坏。为此,《条例(草案)》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了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保护,明确在国有林场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国有林场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事先履行相关手续并缴纳林地补偿费等费用。为加强国有林场的保护,对一些破坏生态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国有林场的监督。长期以来,由于国有林场监督制度不健全、责任划分不明确,在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庸懒散浮拖”、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鉴于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三个保有量为基础指标,森林生态功能为核心指标的国有林场管理考核制度。规定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实行场长负责制,实行场长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森林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明确了流转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检察机关、环保公益组织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作者 王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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