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提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标准

2019-02-22 16:39:20|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周文进|责编:陈梦楠

  国际在线贵州频道消息(孔令娟):近日,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5号,以下简称《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贵州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标准。

  《通知》规定,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包括按月领取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职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其遗属(指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死亡人员的继承人)按本《通知》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职人员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都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基数,分别按3个月、2.5个月、2个月和2个月的总额计算,与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相同。退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职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都以死亡时上年度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0个月总额计算。离休人员抚恤金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抚恤金发放标准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相同。

  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在职人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挂钩计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月数不得超过参保人员本人缴费月数,以限制不正常参保行为,防止基金流失,推进贵州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养直系亲属领取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切实减轻参保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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