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社保政策加大向贫困群众倾斜力度
近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我省将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
我省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全省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据悉,对14个深度贫困县贫困人员,地方政府每年将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负担代缴部分的70%;对非深度贫困县贫困人员,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负担代缴部分的60%。剩余代缴部分,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脱贫攻坚规划自行确定分担比例。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仍按《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我省还将根据国家部署和经济发展及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尽快出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补贴激励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
为保障贫困人员适度优先,我省将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在医疗保险方面,我省将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七类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资助,确保城乡困难人员应保尽保。
同时,我省将通过不断巩固完善城镇(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等措施,不断加大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员的政策倾斜力度,探索建立起重特大疾病用药准入机制,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付费方式,切实解决贫困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作者 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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