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一干部醉驾 被开除党籍

2018-08-17 09:59:31|来源:贵阳晚报|编辑:杨丽芳|责编:陈梦楠

  众所周知,“酒后开车”已成为交通事故的头号“杀手”,酒驾的后果不堪设想。交警查酒驾不可谓不用心,处罚不可谓不严厉,然而,依然还有部分司机,甚至是党员干部,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上路行驶。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案例:

  许明月,修文县委党校办公室九级职员,2018年1月23日晚,许明月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修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许明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6.2mg/100ml,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41mg/100ml,定性为醉驾。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明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6月,许明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己不正,焉能正人。”党员就得有党员的形象和行为风范,就必须在法律法规面前,在社会公序良俗面前,走在前面,作出表率。从法律的角度说,党员干部理应“尊法”,增强法治意识,从内心深处敬畏法律、尊崇法律;党员干部理应“学法”,重视并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再者,党员干部理应“守法”,在法律处罚和党纪处理的两块“板子”之下,党员干部必须三思而后行,增加守法的自觉性。

  案例启示:

  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不越纪律红线,守住法律底线。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推进“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学习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八小时外”的监管,切实提高党员干部尊法守规意识,坚决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纪检监察部门要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加大对相关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做到快查快结,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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