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殡葬资料 最高罚款1万元
从今日起,《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正式颁布实施。
《实施规定》共20条,从居民办丧、骨灰处理、骨灰追踪、殡葬服务保障制度、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有效实施《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操作性较强。
《实施规定》明确,办理丧事活动提倡文明、节俭治丧。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公益性、自助式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进行。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未设置或者不便于在前款规定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的边远乡村居民,可以在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污染环境、不影响村容村貌等情况下,就近办理丧事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太平间的遗体管理,不得让火葬场、具有遗体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接运遗体。禁止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禁止骨灰装棺埋葬、乱埋乱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将基本殡葬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免除遗体人工抬运、车辆接运、单间停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普通格位一年)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选择骨灰集中抛撒、深埋、海葬不留坟头、不占土地的,或者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壁龛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殡葬服务单位等违反殡葬管理方面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遗体火化和骨灰安葬、存放等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对经营性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质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作者 曾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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