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用 首例垫付4.5万元救命钱

2017-11-15 10:25:01|来源:多彩贵州网|编辑:罗奇波|责编:陈梦楠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杨昌鼎)11月14日,记者从贵州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用,首例成功为伤者垫付了4.5万元的救命钱。

  据介绍,11月1日13时30分许,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一辆面包车和摩托车相撞了,有人受伤,请出警。”

  现场,一辆面包车和摩托车相撞,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及乘车人受伤。经赶来的医疗人员初步判断,伤者受伤严重,急需手术,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要闻带摘要)贵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用 首例垫付4.5万元救命钱

交通事故现场

  经民警询问得知,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且肇事驾驶员及伤者的家庭经济情况也十分困难,无力承担伤者的抢救、手术费用。

  突如其来的事故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身体伤害,更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双方家属情绪十分激动,对伤者的救治也几乎停滞。

  就在各方都一筹莫展时,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想到了近期贵州省颁布实施的《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民警立即将情况向大队领导汇报,随即与院方联系磋商。医院决定对伤者先开展救治,不耽误伤者的最佳救治时间。同时,荔波交警大队积极同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及医院开展三方会商,争取救助基金的先行垫付。

  通过荔波交警的不懈努力和上级公安机关、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及医院等各部门的指导、配合下,民警最快时间帮助伤者收集齐全了申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需要的各项材料,成功为伤者申请了45000元的救助基金,使伤者急需的抢救手术费用得到了解决。

  据了解,这是贵州省《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来第一起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并成功垫付的案例。

  按照《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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