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判决一起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

2018-11-21 16:46:35|来源:贵阳日报|编辑:周文进|责编:陈梦楠

  11月20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胡银河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南明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派员到庭督导。

  被告人胡银河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后主动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银河伙同胡某春(已判处)、胡某霞(已判处)自1998年以来组织、领导周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刘某、蔡某、刘某甲、陈某某等,在贵州省思南县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胡银河、胡某春、胡某霞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周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刘某、蔡某、刘某甲、陈某某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组织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在约八个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等问题进行激烈辩论。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人胡银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退赔赃款人民币八十余万元。

  被告人胡银河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首例当庭判决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作者 代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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