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2020-02-07 09:46:19|来源:贵州日报|编辑:杨云|责编:陈梦楠

  本报讯 (记者 王淑宜 实习生 夏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2月4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涨价幅度进行明确认定,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通知》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液、药品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时,在定价上严格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以我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1月25日为时间节点,库存上述五类商品以1月25日前的商品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5日(含当日)后销售价格不得超出原价。二是新进上述五类商品的进货价格变化导致销售价格变化的,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经营者违反以上两条,各地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即可认定其为哄抬价格的行为。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相关商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参照本通知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进销差价率不高于35%的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价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坚决从严从快从重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形成震慑。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