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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修订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
2021-04-26 16:51:32来源:中新网编辑:罗淼责编:周经韬

  中新网贵州新闻4月26日电 (记者 张伟)记者26日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提高伤残群体康复水平,贵州省民政厅对《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随着项目实施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也不同程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服务对象的局限性导致部分残疾人不能纳入康复范围,对儿童康复病种的限定,可能会导致部分儿童患者错过最佳康复时机,因此,2021年4月贵州省民政厅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受益对象、患者类型、申请程序进行了部分调整。

  《实施办法》中受益对象发生变化。受益对象增加了农村留守儿童患者、农村边缘易致贫人口患者、农村低收入患者和其他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患者;将“建档立卡贫困户患者”修改为“脱贫人口患者”。  

  《实施办法》中儿童患者类型发生变化。原《办法》针对未满八周岁的脑瘫患儿,可每年享受一次康复资助。考虑到儿童康复项目除脑瘫儿童外,还包括发育迟滞、臂丛神经损伤、脑外伤恢复期、脑炎后遗症、格林巴利等重疾儿童,在8岁前是康复治疗最佳时机,现修改为未满八周岁的患儿,可每年享受一次康复资助。

  《实施办法》中申请程序有所变化,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取消乡(镇)社会事务部门签字盖章的程序,群众申请后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盖章。

  《实施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含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贵州省社会困难肢残者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贵州省困难家庭肢体功能障碍者救助性康复项目”“贵州省困难听力障碍者助听器验配项目”。

  贵州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的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绩效评价指标制定和评估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办法另行制定。全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组织、政策宣传,确认实施对象身份信息、家庭经济状况并签章。

  按照《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综〔2017〕60号)的有关规定,贵州省民政厅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委托省肢体康复中心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民政厅批准,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具体实施。

  户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符合项目收治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患者、城乡低保患者等人员,经申报批准可获得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免费资助。

  已享受过同一项目资助的人员,原则上两年内不再给予项目资助。但年龄未满八周岁的患儿,可每年享受一次救助性康复项目资助;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生长发育期患者,可每年享受一次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资助和助听器验配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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