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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拟出台条例 推进乌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2022-07-28 13:47:41来源:多彩贵州网编辑:罗淼责编:李胜兰

  多彩贵州网讯(记者 李远莉)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乌江是长江上游右岸最大的一级支流,是贵州第一大河,是贵州人民的“母亲河”。据悉,《条例草案》共10章8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绿色发展、文化保护与传承、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是针对长江重要支流进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长江保护法》在乌江流域的细化、补充和完善。

贵州拟出台条例 推进乌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会议现场

  《条例草案》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思路,设“绿色发展”专章,用7个条款在构建绿色产业体系等方面规定了许多支持性、保障性同时又有必要约束性的措施。

  针对支流岸线管控,《条例草案》对乌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进行严格管控规定,对乌江干支流岸线实施特殊管制,禁止在乌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乌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针对“三磷”污染突出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建立磷矿开采、磷化工企业特别排放限值和排污许可双重控制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并分别对磷矿开采、磷化工、磷石膏库的污染防治做出具体规定,通过法律的手段对涉磷企业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层层压实“三磷”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强化涉磷企业全产业链全过程管控,持续巩固和拓展贵州省磷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效。

  针对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为持续抓好乌江流域城乡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条例草案》规定,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城镇排水管网,切实解决生活污水对乌江水质的影响。

  针对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规定,应当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逐步禁止城乡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推进乌江流域率先实现生活垃圾的“全焚烧”“零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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