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记者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近日,省民政厅印发《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明确设置“贵州慈善奖”,规范评选对象、评选条件、推荐程序、奖项设置等事宜。
记者了解到,《“贵州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简称《办法》)指出,设置“贵州慈善奖”,旨在表彰我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机构、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贵州慈善奖”每3年评选一次,由“贵州慈善奖”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贵州慈善奖”称号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授予,集中召开表彰大会定期表彰。
《办法》明确,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当届“贵州慈善奖”评委会,评委会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慈善领域的专家、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组成,评委会按相关工作规则对候选对象进行评价。
“贵州慈善奖”的奖项设置及名额。《办法》中提及奖项分为四类:分别为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个,其中,慈善楷模奖不超过30个,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不超过20个,捐赠企业奖不超过30个,捐赠个人奖不超过20个。
评选对象。《办法》中提到凡慈善行为主体在本省或慈善行为发生地在本省的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品牌慈善项目;长期从事慈善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相关人员等。慈善楷模、捐赠个人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行业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评选条件。《办法》中提到,慈善楷模的评选条件为: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及为社会提供慈善服务,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社会慈善形象好,模范履行其社会责任;在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评选条件为:实施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大、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和可操作性,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捐赠企业的评选条件为: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及为社会提供慈善服务,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社会慈善形象好,模范履行其社会责任;在一定时间内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
捐赠个人的评选条件为:长期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及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社会慈善形象好,模范履行其社会责任;在一定时间内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
《办法》特别强调,参评单位、机构、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况的,不授予“贵州慈善奖”: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单位、个人;评委会认为不适宜授予的其他情形。
《办法》强调,对获得“贵州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杯和证书,并优先推荐为“中华慈善奖”候选单位和个人。对获得“贵州慈善奖”的单位法人和个人,符合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推举条件的,由评委会根据程序向省人大或省政协推荐。已获“贵州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得再次参评“贵州慈善奖”。已经获得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贵州慈善奖”。
《办法》还要求,评选推荐要严格按照评选程序,严格依据评选条件进行,坚持民主推荐,广泛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借助“贵州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奖的和有其他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撤销荣誉决定,追回证书、奖杯。(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龙 钟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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