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原创      |       视频             直观中国       |      老外在贵州       |       热点专题       |      Hi,贵州!     
贵州黔东南入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单
2023-02-01 14:29:47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罗淼责编:卢佳静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单,全国有5个实验区通过验收,贵州省黔东南州成功入选,也是贵州省目前唯一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供稿)贵州黔东南入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单_fororder_微信图片_20230201135743

黔东南州西江千户苗寨 供图 黔东南州融媒体中心

  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范围覆盖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全境16个县(市)。2012年12月,文化部批准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设立“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7年1月,《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2016-2030)》通过文化部批复实施。

  近年来,黔东南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围绕“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目标,以《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2016-2030)》为蓝图,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以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传承人(群)、基地(工坊)等名录体系为抓手,创新“非遗+”融合发展模式,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旅游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唱响“民族原生态、锦绣黔东南”奠定了坚实基础。

(供稿)贵州黔东南入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单_fororder_微信图片_20230201135747

西江千户苗寨开展的表演 供图 黔东南州融媒体中心

  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现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项3处(侗族大歌),国家级非物质文遗产56项78处,位居全国地州市级第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18项307处,居全省第一;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29项417处,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59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48人、省级170人、州级294人、县市级4013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国家级3处、省级23处、州级26处、县级119处,省级非遗就业工坊83家,中国传统工艺振兴项目11个,公布认定传习所、展示馆、传习中心、基地168家,名师大师工作室20家,传承教育示范基地85处。

  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还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省级99处、州级54处、县级867处,10个“苗族村寨”和12个“侗族村寨”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世界自然遗产1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1处,国家自然保护区1个,国家地质公园1个,国家湿地公园3个,国家森林公园5个,国家风景名胜区3个,国家级水利风景区7个,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6个,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个、名镇2个、名村7个,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1个,中国传统村落415个,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126个。每年有民族民间主要节日390余个,其中万人以上参加的节日就有120多个。(黔东南州融媒体中心)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