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记者 程曦)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要求,为做好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结合全省实际,日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贵州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全省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新进展,对于各级各部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决定成立贵州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普查组织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实施和协调。
根据《通知》,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为全省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通知》要求,全省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通过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能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扰普查数据的行为。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级统计督察。
各级普查机构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鼓励采取网上填报、手持电子终端填报、纸质填报、自主申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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