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本月起施行 降低申请门槛 扩大援助人群
新修订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出台后,贵州是全国率先出台地方法律援助条例的省份。
修订后的《条例》共25条,在《法律援助法》的基础上,对部门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健全经费保障体系、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事项、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情形、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和保障、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提交、先行援助、法律援助人员执业道德、案件材料归档和补贴发放等作出细化和补充。修订后的《条例》有六大亮点,进一步拓宽了援助范围,降低了援助门槛。
亮点一 “门槛”降低受援群体扩大
为了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无偿的法律援助,贵州省三次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2002年,经济困难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016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最低工资标准”将全省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每类区标准不一致(如2023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每月1890元;二类地区每月1760元;三类地区每月1660元)。
这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为“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按照贵州省最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为每月1890元。
此举既能为基层审查经济困难状况时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也能有效解决实践中“同一申请人在不同地区申请法律援助审查结果不一致”的情形,使受理标准全省规范统一。
亮点二 法援事项范围双扩大
老百姓能否享有法律援助,一是看他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二是看是否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贵州省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条例》对应部分增至10项。
《条例》积极回应民生诉求,一是将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二是将婚姻家庭纠纷、教育纠纷、邻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权属、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权益保护等民生事项,新增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亮点三 加强刑事法援保障
提高承办特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门槛,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五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强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保障。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有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认罪认罚等案件专门办公区域,为值班律师设立专门会见室。
亮点四 推出人性化举措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或者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另外,贵州省适当扩大了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范围,比如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需要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不受以上限制。
亮点五 法律援助便民利民
一是明确了法律援助申请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的条款。方便群众提供申请材料。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核查及案件协助办理、异地委托机制。以“部门跑”“数据跑”代替“群众跑”“多头跑”。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可以跨阶段申请,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同阶段,受援人可以申请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亮点六 强化工作保障
为保证法律援助律师好办案,办好案,《条例》从多方面进行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这解决了机构改革后贵州省部分法律援助中心被撤销、合并,机构建设呈弱化趋势的难题。
规范案件补贴发放,提升律师办案积极性。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案件,在2个月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据悉,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机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退役军人等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服务,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1436件,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利益2.5亿元,为务工人员讨薪1亿余元。
修订背景
法律援助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扶贫济弱的民生工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使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获得及时的、必要的法律服务。2022年1月1日,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施行,贵州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作出修订。(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熊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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