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会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大幅提高贵州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稳步提高贵州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持续提高贵州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方案》明确,贵阳市、贵安新区继续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并从2023年4月1日起统一执行一个标准。贵州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734元/月,增幅8%,并划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贵阳市、贵安新区,保障标准为780元/月;第二档,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保障标准为762元/月;第三档,其余县,保障标准为713元/月。
《方案》明确,贵州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6086元/年,增幅15%,首次突破6000元/年,并划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保障标准为6120元/年;第二档,其余县,保障标准为6072元/年。
《方案》明确,贵州省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800元/月,增幅5.9%。贵州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300元/月,增幅8.3%。贵州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继续按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执行。
贵州省此次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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