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记者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行为,营造更加安全、放心、舒心的旅游购物消费环境,推动贵州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如下:
依法合规持照亮证经营。旅游购物场所要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质和相关许可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不得无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规范价格行为。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规范广告宣传内容。旅游购物场所内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使用虚构、夸大或无法验证的表述,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夸大产品功能或服务标准,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
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通过商业贿赂等手段,以支付“人头费”“返点”等方式贿赂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严禁在购物场所设置包厢、暗格,与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勾结,对游客实施“包厢式洗脑”销售。
严禁消费欺诈行为。旅游购物场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等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保证封签完整,确保计量准确,不得私自改装进行计量作弊,发生“缺斤短两”等违法违规行为。
履行经营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好质量主体责任,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产品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销售“三无”等假冒伪劣产品。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旅游购物场所监管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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