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改革情况综述

2018-05-17 09:50:52|来源:贵州日报|编辑:罗奇波|责编:陈梦楠

  2017年,省交通运输厅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抓手,以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根本遵循,统筹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取得了发展速度快、质量优、效率高、群众获得感强的好成绩。

  创新模式促筹资。在全国率先采取“PPP+EPC+运营期补贴”等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1500亿元建设高速公路项目17个1279公里,成为全国PPP项目推广样板;创新使用“建养一体化”模式建设普通公路,共吸引社会资本419亿元建设普通公路2万余公里,该模式已写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并在全国复制推广;采取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办制”“包保法”“集中联审”等模式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吸引20余家省外有名企业到贵州投资建路;成功设立交通产业发展基金,拓宽了社会闲散资本参与交通建设的通道;积极引入证券、债券、租赁等新兴融资方式,直接融资1070.64亿元。

  强化监管抓品质。深入推进交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品质工程”创建,推动“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全覆盖,通过讲科技、重信用、强监管,实现了项目建设“快”与“好”的有机统一。北盘江大桥等多个项目获得“鲁班奖”和部、省科技进步大奖;盘兴、道瓮等高速公路成为绿色循环低碳工程示范项目;探索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公路好路率进一步提升;大力实施“四好农村路”创建,成功创建国家级示范县3个、省级示范县12个,创建里程达8100公里;一批景区路、茶园路、花海路成为“全域旅游”新载体。

  以人为本强服务。强力打造“最美高速”“平安高速”“畅安舒美”国省干道和“美丽乡村小康路”四大品牌;推进道路运输服务品质工程创建,网约车、定制巴士、联程联运、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等新兴业态蓬勃发展;一卡通行、联网售票、网络出行服务等交通大数据“聚通用”能力快速提升;城乡客运“一体化”持续推进,建成一批综合运输枢纽项目,“公交都市”建设取得新的成果;进一步落实惠民减费政策,全年货车普惠、旅游季“十省区市”小车优惠、“绿色通道”和法定节假日免费等累计减免通行费30亿元。

  交通先行促脱贫。对标脱贫攻坚,主动发挥交通作用,实施交通扶贫规划,在提前三年实现100%建制村通硬化路和通客运的基础上,汇集各方力量创新性筹资388亿元,计划利用3年时间建设通组硬化路9.7万公里,彻底打通全省3.9万个30户以上村民小组出行“最后一公里”,其中2017年已完成投资168亿元,建成2.8万公里,实现1.3万个30户以上村民组通硬化路,“组组通”成为农村群众获得感最强、满意度最高的民生项目。

  向改革要动力、向创新找活力,全省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硕果累累。全年公路水路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650.5亿元,同比增长10%,约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11%,投资总额排全国第二;建成高速公路400公里,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5833公里,排全国第9位,综合密度进入全国前三;建成普通国省道改造项目1102公里,新(改)建农村公路1.9万公里,成为西部第1个建制村100%通硬化路省份和全国第10个村村通客运省份;全省公路水路完成旅客周转量4639282万人公里、货物周转量10085816万吨公里,增幅位居全国前列。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