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9-09-25 11:08:24|来源:贵州日报|编辑:周文进|责编:陈梦楠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加强我省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大型风筝、孔明灯等。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

  三、严禁在以下区域的上空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以及民航航路、航线,高速和普通铁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运行沿线、区域;

  (二)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生产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监管场所、平塘FAST大射电望远镜等重点敏感单位、部位及其设施;

  (三)大型活动场所、公民聚居区、车站、码头、港口、广场、公园、景点、商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应急救援等活动外,因国土调查、环境监测、施工作业、气象探测、航空拍摄等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报经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升放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9年9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2日24时止。

  特此通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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