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原创      |       视频             直观中国       |      老外在贵州       |       热点专题       |      Hi,贵州!     
贵州威宁:奏“生态立县”之曲 走“绿色发展”之路
2023-10-27 17:35:58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周娴责编:魏寒冰

  近年来,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大力实施“生态立县”战略,扎实推进草海保护与综合治理,全面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在新征程上奋力谱写绿色发展新篇章。

(供稿)贵州威宁:奏“生态立县”之曲 走“绿色发展”之路_fororder_640 (3)

草海北坡生态公园层林尽染。

  深秋时节,草海北坡生态公园迎来了层林尽染、秋意阑珊的“颜值”最高季,层层树木红、橙、黄、绿各种色彩相间,犹如打翻的调色盘。拍照打卡的游客熙熙攘攘,外出觅食的鸟雀三五成群,在蓝天白云的映衬下,威宁县城和草海湖构成了一幅“绿树青山、人和鸟欢”的优美画卷。

  曾几何时,由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草海水体富营养化日趋严重,草海及周边环境逐步恶化,严重威胁草海湿地生态稳定,生物多样性发展岌岌可危。

  草海综合治理刻不容缓。威宁县坚持“水清、岸绿、景美、人和、鸟欢”的治理目标,按照“围绕草海抓保护、跳出草海抓旅游”的发展思路,围绕整体设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城湖之间的废弃工矿用地、水土流失严重区域打造城湖生态隔离廊道,形成生态公园,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和面源污染管控,变“末端治理”为“源头治理”,推动“水域之治”向“全域之治”“生态之治”转变;积极争取相关体育赛事到威宁举办,打响“阳光威宁·浪漫草海”旅游品牌知名度,促进旅游业发展,真正实现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

  草海综合治理只是威宁县走“生态之路”的一个缩影。威宁县持续深化河(湖)长制、林长制,抓好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石漠化和水土流失治理,加强生态修复,加快推进乌蒙山生态廊道建设,稳步改善全县生态环境质量。

  得益于环境持续改善,威宁县奋笔书写“生态大文章”,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林下养鸡、林下养蜂、林下种植等林下经济,持续释放“生态红利”,让当地群众依靠山林实现致富梦想。截至目前,威宁县林下经济面积达67.8万亩,呈现出“百花齐放”的良好势头,并向着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稳步迈进。

(供稿)贵州威宁:奏“生态立县”之曲 走“绿色发展”之路_fororder_640 (5)

在石门乡林下经济产业园里,管理人员和务工群众在查看赤松茸长势。

  威宁县把绿色贯穿推动高质量发展各方面全过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积极推进煤炭、化工、建材等产业绿色转型和优化升级,持续在新能源产业全链条发展上下功夫,大力发展风电、光伏、水电等绿色清洁能源,探索一条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共进的绿色发展之路。

(供稿)贵州威宁:奏“生态立县”之曲 走“绿色发展”之路_fororder_640 (4)

在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长通威宁新能源产业园内,技术人员通过电脑控制自动化流水线。

  如今的威宁大地,一片片“风光”新能源基地拔地而起,一项项“绿色产业”迎风而上,与青山绿水相映成趣,仿佛就是一幅清新亮丽的生态发展画卷,擦亮威宁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文/图 赵庆能)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