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记者从贵州省委宣传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四部基层群众自治地方性法规”)已于5月28日经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以上四部基层群众自治地方性法规主要对强化党的领导、完善组织设置、健全选举制度、深化民主协商与监督、强化工作保障等内容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在村(社区)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在保证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方面,这四部基层群众自治地方性法规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明确和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民主协商,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民主管理规定,完善村(居)务公开、村(居)务监督等民主监督内容。
新修订的法规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积极回应基层发展变化与实际需求。
此次单独修订了《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起草并颁布了《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这“两办法”主要围绕选举工作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的产生、选举程序以及罢免、职务终止、辞职与补选等方面,立足基层实际,构建起系统完备、务实管用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体系。(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牟元媛 彭怡 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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