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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税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这三类风险别忽视
2026-09-23 16:08:40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罗淼责编:赵滢溪

  资源综合利用是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作为支持该领域发展的税收优惠,为相关企业降本增效、技术升级注入了强劲动力。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布五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合规引导典型案例,并结合典型案例梳理执行中的三类高发风险点,帮助广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精准享受政策、筑牢合规防线。

  收入界定要严格,项目收入不可混

  部分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时,存在“环保类业务均可享受退税”的认识误区,对可适用即征即退项目的收入与一般项目收入边界把握不准,开票、申报时未严格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将非优惠目录范围的收入一并计入即征即退项目,引发合规享受风险。如案例中贵州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错误将“厂外泵站托管费”“管网费”“污水在线监测费”等一般项目收入,作为污水处理劳务收入一并计入即征即退项目收入申报,引发政策违规享受风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事项,均需严格对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污水处理劳务”为例,《目录》明确其仅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农村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或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企业开具相关发票时,应按照《目录》规定规范填列项目名称;申报退税前严格区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不符合《目录》规定的,一律作为一般项目收入,与即征即退项目收入分别核算、分别申报,从源头规避收入混计风险。

  环保红线莫触碰,处罚超标将禁享

  部分企业存在“重退税目录、轻环保合规”的认知偏差,认为只要产品、劳务符合目录标准就能持续享受政策,忽视环保违法处罚对退税资格的直接影响,对单次10万元以上环保处罚触发6个月禁享期的硬性规定认识不足,最终造成违规享受退税的风险。如案例中黔南州某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12月因环保违法被处以15.8万元罚款,罚款金额已超过政策触发红线,按规定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期间属于政策禁享期,不得申报退税,但企业仍按月正常办理退税申报。

  根据40号公告规定,已享受本公告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政策后出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上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应将环保合规纳入内部税务风控体系,建立环保处罚与退税资格的联动核查机制,日常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收到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后,第一时间对照政策标准判定是否触发禁享条件,及时调整退税申报安排,避免违规享受优惠。

  收购台账要规范,溯源信息不可缺

  再生资源收购台账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法定留存要件,也是税务机关核实业务真实性的核心依据。实务中,部分企业对台账的法定标准认识不到位,忽视收购台账规范化建设,存在登记记录要素不全、内容不规范的情形,导致业务溯源链条不完整,影响政策正常享受。如案例中贵州某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简单以政府废料回收小程序替代回收台账,无法完整追溯每一批次原料的来源和去向,影响政策合规享受。

  根据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如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台账,对应收入存在无法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风险。

  企业应对照40号公告台账要求,结合自身回收模式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收购台账,确保能够证明每一笔回收业务的真实性。企业可定期开展台账自查校验,现有财务系统、业务系统已覆盖台账要素的,做好数据归集留存;系统覆盖不全的,及时补充完善,从源头筑牢退税合规基础。(文 周莉 邹舒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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